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蔣志強)近日,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小蘭在離婚后訴請“第三者”小柚返還丈夫小周婚內向其贈與的財產。蒸湘法院依法判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小周向小柚贈與共計1.9萬余元的行為無效,小柚返還小蘭與小周的夫妻共有財產1.9萬余元。
2015年2月16日,小蘭與小周登記結婚。2024年2月,小周與小柚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小周向小柚轉款或購物花費共計1.9萬余元。2024年7月23日,小蘭發(fā)現(xiàn)該情況后向本院起訴要求與小周離婚,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小蘭與小周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后小蘭將小柚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款項。
蒸湘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小周與小蘭原系夫妻,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小周與小柚建立婚外情人關系,并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存在經常性微信轉款,且雙方微信轉賬金額包含特殊含義的款項。上述款項因無證據證明為小周個人財產,應認定為小周、小蘭夫妻共同財產,之后小周、小蘭離婚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處理。小周當庭述稱該錢款系其贈與給小柚,小周、小蘭當庭均表示小蘭對小周與小柚的情人關系不知情,且案涉轉款未經小蘭同意,在沒有證據證明小周給小柚的轉款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情況下,案涉轉款侵犯了原告小蘭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無效,相應錢款應恢復其原始狀態(tài),由被告小柚全額返還。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辟浥c雖是雙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為,但當配偶一方將財產贈與第三者時,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該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